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滿五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
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通過本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專科以上
    學校辦理之專業認證評鑑。
二、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
    著。
三、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四、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五、其他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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