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滿五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 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通過本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專科以上 學校辦理之專業認證評鑑。 二、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 著。 三、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四、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五、其他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