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應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並經游泳池管理人員同意後
交付保管。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並將衣物依規定置放。
三、入池前應淋浴,並穿載泳衣或泳褲及泳帽。
四、不得有吐痰、便溺或拋擲廢棄物等妨害公共衛生之行為。
五、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應即離池。
六、清場時應即離場。
七、遇有緊急災害等狀況,應接受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
場。
八、不得在池內嬉戲、跳水或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九、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