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泳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應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並經游泳池管理人員同意後
    交付保管。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並將衣物依規定置放。
三、入池前應淋浴,並穿載泳衣或泳褲及泳帽。
四、不得有吐痰、便溺或拋擲廢棄物等妨害公共衛生之行為。
五、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應即離池。
六、清場時應即離場。
七、遇有緊急災害等狀況,應接受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
    場。
八、不得在池內嬉戲、跳水或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九、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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