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
  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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