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為統一規範各縣立高級中學之組織,特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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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
高級中學之班級數應包含國民中學部之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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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其遴選聘任依高級中學法第
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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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三處、圖書館及輔導工作委員
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察、教學設備供
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及
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活動、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維護
、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
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
系統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辦理各項測驗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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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館、會下設各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未滿十班者不分組,十班以上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
、註冊二組;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教學、註冊、設備、實
驗研究四組,四十班以上者增設資訊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三班者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十三班以上未
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
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不分組;十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
組。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班者不分組,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
組;四十班以上者,設採編、讀者服務組。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十班者不分組,十班以上者,設輔導、資料
二組;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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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
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
第一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各組組
長不在此限。圖書館主任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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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
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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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
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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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遴選、介派及遷調,依教育部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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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但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會計及人事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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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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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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