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送至安置機構前,應先送至醫療機構做疾病篩檢、內外傷科及身心障 礙鑑定;其有傷病者,應治療後再送安置;其有法定傳染病者,應治療痊 癒或病情穩定不具傳染性後再送安置。 依前項規定送安置之遊民,應附中文體檢表或診斷證明病歷摘要;如其為 身分不明者,應附身分不明人口案件通報單及指紋卡;如係路倒遊民,並 應檢附路倒通報單,由醫療機構所在地轄區警察單位負責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