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兒少財產設立信託者,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訂立或修訂信託契約及收
  受定期會計報告後十五日內,將契約及定期會計報告副本一份報送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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