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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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