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區公所員額未達設政風室標準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
  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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