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有連任意願者,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向校務會議提
  出報告,公開說明辦學績效、治校理念、未來發展方向及答覆校務相關
  問題;並經校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二出席投票,及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
  同意後,由本校報請高雄市政府層報教育部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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