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六條第二項、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五條及高雄市立
  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校校長出缺一個月內、無連任意願或不得連任者任期屆滿五個月前,
  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事宜。
  委員會應依據法令,本獨立自主精神行使職權。
  委員會於新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校長候選人不得擔任外,由教師代表、行政人
  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六人:由本校專任教師推選;但教師代表中具副教授以上
      資格者,不得少於二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本校編制內任職滿二年以上之行政人員中推
      選。
  三、校友代表一人:由本校校友會選舉產生之;但校友會未成立前,暫
      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擔任。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由高雄市政府推薦六人,經本校校務會議投票
      選出三人擔任之。
  前項第一款之選舉,採無記名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投票;第二款之選舉
  ,採單記法投票辦理。得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委員無故不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經委員會認定議決喪失委員資格
  者,其遺缺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委員會組成後,行政事務主辦單位應於一週內通知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進行遴選作業。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非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
  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

  校長候選人之資格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外,
  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
  二、著有學術成就與聲望。
  三、高尚之品德情操。
  四、卓越之行政與管理能力。
  五、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六、高度尊重學術自由。
  七、超越政治黨派利益。

  委員會應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並邀請其說明治校理念。
  凡經本校專任教師九人以上或國內、外大學教授、研究機構之研究員七
  人以上連署推薦,並經委員會資格審查通過後,為登記校長候選人。
  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遴選
  二至三人,連同候選人詳細資料,由本校報請高雄市政府層報教育部組
  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有連任意願者,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向校務會議提
  出報告,公開說明辦學績效、治校理念、未來發展方向及答覆校務相關
  問題;並經校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二出席投票,及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
  同意後,由本校報請高雄市政府層報教育部續聘之。

  為淨化校園環境,參與遴選或爭取連任之校長及其支持者,均不得從事
  任何賄賂、期約等不當行為,如經查明屬實,參與遴選者由委員會決議
  撤銷資格,其屬連任者由校務會議撤銷連任資格。

  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及投開票事宜,由本校人事室主辦,秘書處協辦。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轉教育部核定,修正時
  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