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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掌理學校圖書購置、 採編、圖書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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