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條規定,指定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未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故退保者,處負責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投保;屆期仍未投保者 ,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