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拆遷戶,應在拆遷期限內攜帶產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其他
  應備之證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領救濟補助手續。如合於優先承購國民
  住宅之條件者,應同時辦理登記,逾二個月未辦者,以自願放棄論。但
  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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