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違建拆遷戶,應在拆遷期限內攜帶產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其他 應備之證件,向主辦機關辦理請領救濟補助手續。如合於優先承購國民 住宅之條件者,應同時辦理登記,逾二個月未辦者,以自願放棄論。但 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