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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婦女安置機構應具有收容照顧十人以上之規模。 前項規模,其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平方公尺 ,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四人應有 一間盥洗衛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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