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以時次計收停車費者,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
  車,並自第八日起加倍收費,如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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