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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經書面告戒限期遷移或拆除畜、禽舍而逾期者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代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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