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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前條補償面積以建築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所包覆之面積加總計算;其為共 同壁(柱)者,以中心線為界。 前項面積於建築物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物者,以已登記或已領有建 築執照者為限,加計其垂直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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