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補償面積以建築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所包覆之面積加總計算;其為共
同壁(柱)者,以中心線為界。
前項面積於建築物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物者,以已登記或已領有建
築執照者為限,加計其垂直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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