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被扣漁船船員家屬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被扣船員家屬應自船員被扣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救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被扣船員本人未於獲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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