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營運機構應實施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之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與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有關者。 二、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損壞故障或有損壞故障之虞者。 三、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停用一定期間準備恢復使用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檢修之必要者。 前項第三款停用期間,由營運機構依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種類,於第十 二條作業規定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