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營運機構應實施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之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與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有關者。
  二、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損壞故障或有損壞故障之虞者。
  三、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停用一定期間準備恢復使用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檢修之必要者。
  前項第三款停用期間,由營運機構依路線設施及機電設備種類,於第十
  二條作業規定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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