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者具正當事由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應自停業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原執照上註記停業期間後發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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