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農作改良物於播種後未經移植而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計算其年生;
  於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自移植於需用土地時起計算其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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