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紀念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解除: 一、樹木滅失、枯死,當地公所應立即陳報縣府解除列管。 二、特定紀念樹木經公告滿五年,其利害關係人認為確已無保護必要者 ,得以書面向縣府提出申請。 縣府並於接到申請三十日內審議完成。若該解除提案被否決者,二年內 不得再為該解除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