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定紀念樹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特定紀念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解除:
  一、樹木滅失、枯死,當地公所應立即陳報縣府解除列管。
  二、特定紀念樹木經公告滿五年,其利害關係人認為確已無保護必要者
      ,得以書面向縣府提出申請。
  縣府並於接到申請三十日內審議完成。若該解除提案被否決者,二年內
  不得再為該解除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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