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其載客人數之核定,依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及娛樂
  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載客人數核計方式及座位配置如下:
  一、娛樂漁筏載客人數之核定,以最大載重排水量百分之七十五除以七
      十五所得之整數計,或依娛樂漁筏實際可供乘載面積(有效長度乘
      筏寬並扣除主機等無法使用面積)以○‧九平方公尺核定一人計算
      之人數。上述二種計算方式以較低數為核定數。最高載客人數不得
      超過三十人,並須通過穩度測試。娛樂漁筏之載重量不得超過漁筏
      准予滿載排水量。
  二、限載人數須於娛樂漁筏適當處所以白底紅字明顯標示,並須為每一
      乘客設置前後向固定座位。座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少於四十
      公分,座位前後間隔保留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並預留至少五
      十公分之通道。另甲板左右兩側各須預留至少五十公分之安全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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