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3
人,瀏覽人次:
83391890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兒童教養機構宜採家庭式安置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醫療保健服務。 三、心理及行為輔導。 四、就學輔導。 五、家庭輔導。 六、追蹤輔導。 七、其他必要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