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宜採家庭式安置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醫療保健服務。
  三、心理及行為輔導。
  四、就學輔導。
  五、家庭輔導。
  六、追蹤輔導。
  七、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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