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
  退還,但有左列情形,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一日
      前通知本中心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
  三、因本中心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經本中心於原登記使用一日前通知
      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不願變更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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