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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性交易服務者: 一、未滿二十歲。 二、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 三、現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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