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善良風俗,確保公共安寧秩序,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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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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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性交易服務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性交易者;稱性
交易場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者從事性交易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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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輔導方式如下︰
一、登記管理。
二、職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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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服務者,限在原場所內從事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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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性交易服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由性交易場所負責人
向該管警察分局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方得從事性交易。
前項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
停止從事性交易一個月以上或已結婚者,應廢止許可證。但有特殊情況
,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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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性交易服務者:
一、未滿二十歲。
二、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
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
三、現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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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性交易場所不得遷移新址、擴大經營、改變名稱、轉讓、出租、繼
承;並不得變更負責人,違者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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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服務者及性交易場所許可證,每年由主管機關定期查驗一次,逾
期未查驗者,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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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之收費標準,由性交易場所負責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張貼於
營業場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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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之費用應由性交易服務者收取,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不得代收;其
費用分配比例依其約定,性交易服務者不得低於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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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服務者應每週健康檢查一次,如發現有性傳染病者,應停止從事
性交易,並強制治療,非經本府衛生機關證明恢復健康發還許可證者,
不得從事性交易。每月有二次以上無故未健康檢查者,吊扣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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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服務者有拒絕從事性交易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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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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