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
  退還,但有左列情形,得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等)致使無法如期使用者
      。
  二、因本局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者,經本局通知申請者改期而無法改期
      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申請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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