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機關、團體、個人,申請借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體育類活動,應繳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非體育類活動,應繳保證金三十萬元,但屬非營利性文教活動,應繳
    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三、會議室及辦公廳舍應繳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應繳入屏東縣體育管理所保證金專戶,俟活動結束經查場地設
施及器材無損壞或無其他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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