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個人,申請借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 一、體育類活動,應繳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非體育類活動,應繳保證金三十萬元,但屬非營利性文教活動,應繳 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 三、會議室及辦公廳舍應繳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保證金應繳入屏東縣體育管理所保證金專戶,俟活動結束經查場地設 施及器材無損壞或無其他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