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應經許可者,由負責人負責申請併備送左列文件及費用:
一、填具申請書一份(空白申請書由警察局免費供應)。
二、廣告內容圖案一份(包括廣告物形狀、面積、顏色、文字、圖畫、結
    構等設計事項)。
三、樹立廣告,樹立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一份(遊動及招牌廣告免送)。
四、保證書一份(負責安全維護及保持完整責任)但申請遊動廣告者免送
    。
五、公司行號廠場登記或營利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件。
六、許可證費(樹立及招牌廣告每件新臺幣壹仟元,遊動廣告每件新臺幣
    伍佰元
    、補發證者折半收費)。
七、設置地域位置圖一份(遊動廣告免附)。
八、藥品廣告物須附送樣品成藥許可證影本、藥品製造業營業執照及藥品
    廣告審查核定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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