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