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得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經
  管委會審議通過,並報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回饋金之適用範圍界定及含蓋範圍之人口數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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