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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漁船主應按下列規定於本縣所轄海域內及距岸五00公尺以外之區域作 業: 一、魩鱙漁業禁漁期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二、參加當地漁會(以下簡稱漁會)魩鱙漁業產銷班,並遵守漁會所訂 作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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