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者,應攜帶土地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
    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未能檢附者,得由受理單位先行受理
    ,復由本府進行土地資料查核。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檢附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一,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未攜帶證明文件者,應
    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補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