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人者,應攜帶土地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 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未能檢附者,得由受理單位先行受理 ,復由本府進行土地資料查核。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檢附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一,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未攜帶證明文件者,應 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農業資材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