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村里長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十日前召開預備會議,邀請選區內鄉(鎮、
  市)民代表、村里服務小組人員及鄰長等參加,商討開會方式、地點、
  討論主題及會議程序。並交由村里幹事,將討論主題通知各住戶,於開
  會時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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