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校長連任期滿,應予調任。無適當職務調任者,得予留任,留任期間以
  二年為限。但連任或留任期滿後二年內屆命令退休限齡,得予留任至核
  定退休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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