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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校長連任期滿,應予調任。無適當職務調任者,得予留任,留任期間以 二年為限。但連任或留任期滿後二年內屆命令退休限齡,得予留任至核 定退休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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