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國術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國術館所用之武器,均須烙印國術館名稱及號碼,備簿登記(附表五)
  ,並由負責者直接保管,除練習武藝外,不得借予他人,非有正當事由
  不得攜出館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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