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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國術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國術館所用之武器,均須烙印國術館名稱及號碼,備簿登記(附表五) ,並由負責者直接保管,除練習武藝外,不得借予他人,非有正當事由 不得攜出館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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