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軍人之復學、就學規定如下:
  一、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原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學生,應持同原學校發
      給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入學資格證明書及離營證件,於三個月內逕
      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機關在接到該項申請後,應依規定予
      以優先辦理,並分發性質相同之公立學校與相當學級就讀。
  二、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
      格已免保留者,得於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規定檢
      具有關學歷證件或原有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證件連同離營證件,向
      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到申請
      後,應依規定予以優先辦理,並輔導分發於原所讀學科性質相同之
      公立學校與相當學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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