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主體構造材料分為下列各種:
  一、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筋混凝土造(包括預鑄混凝土造、預力混凝土造)。
  三、加強磚造。
  四、磚造、石造。
  五、鋼鐵造。
  六、木造。
  七、土造。
  八、竹造。
  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二種以上材料混合造。
  十、其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