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排水設施範圍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
費。
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
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
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
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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