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將民間申請興辦社會住宅之核准、撤銷、廢止核准或變更原核定目 的使用,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之相關資料通報稅務局。 核准減徵之土地,經本府撤銷興辦核准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地價稅;廢止 核准或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自廢止或變更之次年起恢復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