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將民間申請興辦社會住宅之核准、撤銷、廢止核准或變更原核定目
的使用,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之相關資料通報稅務局。
核准減徵之土地,經本府撤銷興辦核准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地價稅;廢止
核准或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自廢止或變更之次年起恢復徵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