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其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所增發之
股份金額,除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受配股東計
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受配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應由公司於配發時,依本法第八
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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