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二、審酌退撫法原第九十三條已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爰明定本法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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