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二、審酌退撫法原第九十三條已明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爰明定本法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