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議情形及會
  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縣市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縣市議會員工由議
  長依法懲處,其他列席人員由縣市議會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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