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議情形及會 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縣市議員應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縣市議會員工由議 長依法懲處,其他列席人員由縣市議會函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