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放領耕地地價及其利息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繳納
  ,地目耕地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薯時價折繳現金;田地
  目耕地繳納稻穀。但單季田及看天田耕地不種稻谷之年期,按稻穀時價
  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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