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 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 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 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 件,並得詢問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