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
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
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
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
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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