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委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或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
    執行業務期限尚未屆滿者。
二、所屬會員公司最近一年內受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3
    條第 2款至第5款之處分;或警告處分達2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達新臺
    幣1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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