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委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或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 執行業務期限尚未屆滿者。 二、所屬會員公司最近一年內受主管機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3 條第 2款至第5款之處分;或警告處分達2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達新臺 幣12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