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
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
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
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期
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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