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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之二
證券商對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第四條規定之委託人應 於簽訂契約前充分瞭解其相關資料,並依不同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 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對委託人之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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