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 二十九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二 月十日施行。
因本次修正條文須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